来源:义乌商报 时间:2024-05-07 16:11:53 作者: 浏览量:0
为推动我市工业有机更新,稳定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正式出台工业有机更新企业安置办法。安置方式主要为工业用地安置、房屋安置、货币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凭证安置。房屋安置的房屋类型包括工业生产性用房、商务用房、住宅和商铺等。
根据《办法》,义乌将运用宗地企业最近三年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应赋分分值之和,按标准分别给予工业用地、工业生产性用房、商务(电商产业)用房等方式安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1、B2、C、D五档,分别赋分为100分、90分、70分、40分、0分。为支持优质制造业企业,解决因近三年中存在无亩产效益评价结果造成评价赋分总分偏低的问题,《办法》对当年无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企业,按C类企业赋分(因法拍、买卖、经合法审批进行拆建等原因导致无亩产效益评价的,当年度按B2类企业赋分)。赋分之和270分(含)以上、最近三年自营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每年自营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宗地企业,允许土地安置。
工业用地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亩。原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15亩的,视实际情况,允许按原面积1:1安置。安置企业原合法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所在地块的市工业用地级别指导价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地块面积少于原土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安置地块面积多于原土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土地挂牌价支付土地出让金。
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基准(不含配套部分建筑面积)=评估总价值(含补助)/安置园区建筑面积安置标准价。赋分之和在101-150分、151-199分、200-269分的,安置上限建筑面积分别不超过基准面积的50%、70%、100%。赋分之和在100分以下的自身规上或规下样本的宗地企业,安置上限建筑面积不超过基准面积的50%。赋分之和在270分(含)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经信局会同镇街、国资平台联合审查确定后,允许超上限面积选择工业生产性用房,以工业生产性用房基本单元为基数,与安置部分一并连续选择。
选择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时,原则上应在一个安置区块内以楼层为基本单元连续选择,不得分开在多个区块选择,所选工业生产性用房应合并办理产权登记,不得分开登记,也不得分割转让。
为了加快有机更新推进进度,《办法》放宽了选房顺序、调整“凑间”政策,首先选择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的,剩余安置面积大于等于20%,允许凑间;先选其他类型房屋安置再选择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的,剩余补偿价值大于等于50%,允许凑间。
不仅如此,《办法》调整了有机更新企业的税收考核标准。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企业的税收考核标准由150元/平方米·年调整为100元/平方米·年;工业生产性用房的租赁企业税收考核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生产性用房安置企业超上限安置面积部分、以“先租后转”方式购买生产性用房的租赁企业,其税收考核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年;租赁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且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年的,可续租并视情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租赁型企业连续三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且连续三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年的,允许“先租后转”,即以租赁面积转让产权,企业受让后5年内不可转让。另外,生产性用房安置企业自进入考核年限起,连续三年平均税收达200元/平方米·年的,按照生产性用房的不动产计税成交价格的20%给予奖励。
《办法》还给予选择生产性期房的企业进行租房补贴。即选择生产性用房期房安置的企业,期房完成交付前未进行交易的(以安置凭证是否发生变更登记为准,企业股权转让的视同交易),在房屋交付时给予选择的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的一次性租房补贴。
上一篇: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
下一篇: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
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