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16 13:39:16 作者: 浏览量:0
关于扶持激励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企业上市挂牌
1.鼓励境内上市。对在境内沪深北交易所主板、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其中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3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对首发募集资金投在本地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限定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本地企业,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本地项目的,再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采取红筹、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境外上市的实体企业,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本地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50万元。在北交所首发上市或成功转板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相应补足上市奖励。
4.鼓励引进市外上市挂牌企业。招引市外上市公司主体(含借壳上市)成功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招引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主体成功迁入我市的,基础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新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鼓励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放水养鱼”培育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0万元;在专精特新板、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成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再奖励10万元。
6.鼓励特色行业企业上市挂牌。对商贸、电商、物流、创意设计、文创类企业上市挂牌加大扶持力度,相关奖励幅度提高20%。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7.支持发展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等)并投资在本地生产性、研发性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发行可转债。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科创助力板挂牌企业发行可转债提供增信支持,对发行人按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担保业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开展获取高端技术、品牌和人才的境内外并购,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开展非关联企业间收购且收购价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照收购价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含其关联企业)对市内企业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收购价不低于5000万元且市内企业被新投资方控股的,按照收购价的0.5%给予市内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支持分拆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多板块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鼓励有利于理顺业务架构、突出主业优势、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价值实现的上市公司所属子企业分拆上市,分拆上市企业按照首发上市企业享受政策。
三、优化上市发展环境
11.优先保障上市服务。建立企业上市培育清单,及时协调解决上市培育企业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信贷风险化解以及历史沿革确认等各类困难问题。依法快速办理企业上市所涉及税务、环评、社保、消防、安监、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及证明等事项。依法对上市培育企业实行审慎柔性执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并顺利挂牌上市。
12.重点支持募投项目用地。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和上市公司定增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支持,并视同本市重点项目和招商选资项目,享受同期同类项目优惠政策。
13.优先保障融资需求。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多元融资产品,优先满足上市公司优质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培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以优惠利率提供信贷服务。有关工作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事项。
四、附则
14.本意见支持对象为本市企业。支持对象如同时可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含原有政策涉及后续年度兑现),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5.本意见涉及上市奖励(不含挂牌奖励)兑现起五年内,奖励对象如发生退市、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退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16.各镇街、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相关事项时,符合我市鼓励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政策规定的,对具体经办人实施容错免责。
17.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后,《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义政发〔2018〕98号)同时废止。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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