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3-03-16 11:24:03 作者: 浏览量: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能耗双控部署做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亩均〔2021〕1号)、《2021年金华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金亩均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措施,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统一,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主要目标
不断完善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等为主要指标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强化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吨排污权纳税额。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7分、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分、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分(其中单位知识产权占3分)、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8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分、单位电耗税收占20分、亩均销售收入占15分、吨排污权纳税额占10分。
2.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3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5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4%,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3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按特定方式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企业得分=∑(单项指标)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1.2;
(2)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计算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服装、日用品、机械电子制造、其他等四大类别进行排序,将每个类别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以综合评价得分予以排名。
A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不同评价类别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评价类别内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上且评价类别内排名前50%的企业。
B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评价类别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评价类别内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其中,评价得分排名前7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20%的规下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B2类企业,有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C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含)以上未列入A、B类的企业。
D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企业。
5.特殊情形
缓评项: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在用地受让后4年内可暂不评价。
(2)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当年暂不评价,全拆建存量用地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约定的考核时间开展评价。
加分项:
(1)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4分;上年度获评省级科技型企业,加2分。
(2)<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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