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就开展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激励综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纳入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省级财政专项激励的县(市、区,以下简称“激励县”)。根据考评工作需要,考评对象可根据需要扩展到辖区内涉及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的单位(企业)。
二、考评内容
主要考核激励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工作举措和成效(35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15分)等三个方面情况,总分为100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三、考评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激励县应于激励实施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31日前,对照考评评分表逐项自查自评,形成两年综合考评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1)、自评表(见附件2)、资金使用明细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政府确认盖章后由经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含纸质版和电子稿,各一式三份)。首批(2019年度)20个激励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上述材料。
(二)组织考评。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报告、自评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评估(如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及打分,提出考评建议结果。
(三)综合审定。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结合专家考评建议结果和日常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最终考评结果。
四、考评结果应用
(一)考评结果分为优秀(不低于85分)、良好(不低于75分)、合格(不低于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考评结果及时通报。
(二)考评结果与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奖罚挂钩。对考评优秀的进行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视情扣减或收回全部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扣减或收回的资金可用于对考评优秀县(市、区)的奖励。
(三)对考评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等情况的,视情扣减或收回全部财政激励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法纪进行处理。
请各有关县(市、区)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总结自评及材料报送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联系方式: 省经信厅企业服务处,电话:0571-87057797;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71-87056557。
附件:1.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综合考评自评报告(提纲)
2.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综合考评评分表
3.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明细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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